1月20日下午,备受各方关注的福州网络电话案的审判有了初步结果:网络电话不属于邮电部门统一经营的长途通信和国际通信业务,而是属于向社会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
福州网络电话案始于福州俩“网虫”陈锥、陈彦兄弟从1997年10月开始为顾客提供网络电话服务。无论国内国外,两兄弟的收费标准全是6—9元/分钟,远比电信部门挂往美国长途18.4元/分钟便宜。此事后被福州电信局告发,公安部门据此以涉嫌“非法经营电信罪”传唤陈锥、陈彦,并长期扣押其5万元人民币现金及有关器材。1998年5月,陈氏兄弟向马尾区法院状告马尾公安局“滥用职权”,被区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陈氏兄弟不服裁决即向福州市中院提起上诉,由此引发了为中外媒体关注的我国第一个由因特网的基本服务功能引发的官司。
福州中级法院认为,陈锥、陈彦的行为属于未经审核批准、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计算机信息服务业务”和“公众多媒体通信业务”,但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